11月12日,記者從昆明市城市办理局獲悉,《昆明市城市照明办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第十五屆市公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其间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路途項意图功用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規定》分為5章,共31條。根據《城市照明办理規定》的办理范圍和要求,將《昆明市城市路途照明設施办理實施辦法》名稱調整為《昆明市城市照明办理規定》,办理范圍從原來僅對“城市路途照明設施办理”,修正為對“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办理”。
《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領導,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市城市办理局)負責全市行業办理、市城市照明操控機構具體办理主城區城市照明、其他區域屬地办理的办理體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明確了發展变革部門負責立項審批、天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專項規劃触及國土空間的統籌協調和審核、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保证相關經費、電力部門和供電企業負責用電需求、其他部門各負其責的協同作业機制。
同時規定,將政府投資和非政府投資但已移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城市照明設施所需的建設、運行、办理、維護、改造,以及运用景觀照明設施開展公益宣傳等有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負責保证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办理、維護、改造,以及运用景觀照明設施開展公益宣傳等有關經費。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照明節能办理,推廣运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嚴格操控景觀照明能耗,进步城市照明智能化和信息化办理水平。
《規定》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標准,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运用。非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標准開展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和运用等作业。
需求留意的是,《規定》明確,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嚴格按照照明設計標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標准進行設計﹔燈具的安全性、防護等級和光效指標達到規范的設計要求﹔供電、配電設施和遠程監控開關具備契合標准的安全防護办法﹔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作用不得與路途交互与通行指示燈,以及機場、航道、鐵路等特别用处的信號燈相同或许类似﹔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路途項意图功用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配套設置與現行照明監控系統相匹配的終端操控設備﹔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採取防水、防漏電、防雷、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办法。此外,將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推廣才智多功用燈杆系統建設,實現燈杆的集約运用。
針對昆明市城市照明管護中存在的問題,《規定》明確,城市功用照明設施應當依据相关要求交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会集办理。鼓勵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功用照明設施一切權人或许相關權利人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移送城市功用照明設施。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能够依據有關法令、法規、規章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負責已經移送的城市照明設施办理維護作业。依法採取合同能源办理的方法,選擇專業性能源办理公司办理城市照明設施。
對於城市照明設施的办理和維護,《規定》明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城市路途照亮堂燈率,以及功用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完好率達到有關標准﹔定时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改进照明作用,採取精確等量分時照明等節能办法﹔树立應急搶險、毛病處理機制,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情形成的損害﹔保证投訴途径暢通,對接到的投訴應當及時答復。
《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畫、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私行植樹、挖坑取土或许設置其他物體,或许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不得私行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挂、設置宣傳品、廣告﹔不得私行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顿其他設施或许接用電源﹔不得私行遷移、撤除、运用城市照明設施,以及其他或许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同時,《規定》明確了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進行的張貼、懸挂、設置宣傳品、廣告,架設線纜、安顿其他設施或许接用電源,遷移、撤除、运用城市照明設施等活動的要求。
並規定,盜竊、損毀城市照明設施,構成違反治安办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公民共和國治安办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作业人員在城市照明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办理作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責任。(孫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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