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一定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05月28日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精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一定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居住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依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买车辆的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 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依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供电公司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编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并且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二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从百姓角度看,规范收费标准也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到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充电。
为规范电瓶车充电市场行情报价秩序,支持电瓶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电费
针对“充电贵”这一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实施方案明白准确地提出,居住区内充电设施收费将采取“电费+服务费”模式分别计价、收取,其中“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服务费”将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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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本市电瓶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2023年底前,基本杜绝电瓶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国网的充电桩已实现无卡充电。北京电动车主可以下载e充电APP,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账号充值,在能用车联网卡的充电桩上,扫描二维码进行无卡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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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动车充电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使用公共充电桩,另一种是家庭充电。大多数消费者出行基本上为家——目的地——家,这样的三点一线式出行方式,在家充电基本上能够完全满足大多数充电需求,所以自己能
【导语】: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一定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05月28日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精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一定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社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居住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依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买车辆的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 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依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供电公司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编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并且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第十二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