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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作者: 欧宝平台APP登录下载

  为了逐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逐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一定要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建设工程自放线后进入批后管理程序,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停止建设。

  (三)实施建设位置复验。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复验建设位置,同时检查是不是按规定设置了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将《依法建设保证书》存档联收回。复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改正后,方可同意其继续施工。

  (四)建设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进行主体检查。发现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立案查处。

  (五)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完工后,应督促建筑设计企业进行竣工测量,并进行竣工检查。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检查意见后报市执法支队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各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检查由分局(执法大队)负责按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实施。

  第六条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案卷。要求一案一卷、资料齐备、及时归档。

  (一)批后管理案卷的立卷时间自该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该工程完工检查合格为止。

  (二)批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批后管理所有的环节中的情况必须按时如实记录。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建筑设计企业申请,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根据批后管理检查情况,认定是不是具备竣工测量条件。合乎条件的,向市勘测院开出《竣工测量通知书》,建筑设计企业凭《竣工测量通知书》向市勘测院申请竣工测量。市勘测院现场竣工测量后出具竣工测量成果和定位比较图(一式两份),定位比较图分别送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管理处。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实施竣工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及时填写《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执法支队审核,审核后及时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完工验收程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

  成片开发小区的规划检查除一定要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还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4、建筑外墙尺寸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

  (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单及审批图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须及时转入处罚程序。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一)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对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并责任到人,巡查的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广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其它重要地段。

  (二)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对负责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巡查次数每10天不可以少于一次。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周应安排一次巡查。巡查责任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裙房完毕、标准层、主体封顶前、外墙装饰以及平面布置可能出现变化的楼层时,要适时进行查验,及时掌握动态情况。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并有建筑设计企业签字,每月月底将巡查结果报市执法支队。

  第十一条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一定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重大的违法建设工程,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及时报告市执法支队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上报市政府。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市执法支队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提请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报市规划局并提请市政府,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同查处,必要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四)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9、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巡查责任单位发现属于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新建、在建违法建设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市政务中心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由局长代表室牵头,市执法支队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完毕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送市政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一份送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及联合验收书面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四条市勘测院在建设工程放线时,一定要通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派人参加,并同时报市执法支队备案。批后管理责任人应认真做好登记。放线完毕,《建设工程放线结果报告单》经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后,审批处室才可以进行下阶段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监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是否按时、按规定设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综合处核发工作联系单后应将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转送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审批资料转送、分发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资料及重要附件应包括单体建筑审批图纸、总平面图、建筑设计企业承诺等。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不好后果,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批后管理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过错责任:(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监管责任人如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上述相关过错的,同时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依照本办法承担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人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我局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监察及批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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