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辉公司”)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公司”)提起的两起诉讼。该两起诉讼将于2023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
公司中标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仁里古镇PPP项目后,由洪尧公司将该项目中的“灵泉寺周边山体亮化EPC工程”分包给了明之辉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1亿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36%为准,并对该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1日,明之辉公司与公司及洪尧公司做协商,就《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相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新增加的工程暂定总价为1亿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36%为准。支付方式与《分包合同》一致。签订《分包合同》后,明之辉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进场施工,在签订《补充协议一》后,明之辉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同时对新增工程进行实施工程,于2019年10月1日完成施工并整体亮灯,于2020年1月8日通过了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和公司等相关方验收。《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两份合同暂定总价为2.1亿元,因在施工过程中,除该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又增加了部分新增工程,未包含在该两份合同中,最终财审金额未确定。因此,2020年6月22日明之辉公司与洪尧公司为该工程竣工结算顺利完结,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就工程最终结算金额达成如下约定:若该工程量最终财审结算工程款在2.1亿元内(含2.1亿元),则双方按之前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最终价格以总承包人与政府部门共同确认的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36%为准,结算给分包人),若该工程最终财审结算工程款在2.1亿元以上,则2.1亿元以内仍按之前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进行,超出2.1亿元以上部分的最终结算工程款,以总承包人与政府部门共同确认的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26%为准,结算给分包人。其余内容仍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2021年12月25日,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认定灵泉寺周边山体亮化EPC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2.46亿元,扣除非由明之辉公司实施的部分,剩余结算金额为2.44亿元。2022年12月26日,明之辉公司与洪尧公司签订灵泉寺周边山体亮化EPC工程《竣工结算书》,双方依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即下浮后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程款为1.59亿元。截至目前,洪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072.07万元,尚有7,871.02万元未支付。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明之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871.02万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871.02万元为本金,按原告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4.35%计算,从2023年1月1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5日为217.63万元)。
公司中标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仁里古镇PPP项目后,由洪尧公司将该项目中的“莲里公园亮化EPC工程”分包给了明之辉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500万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28%为准,并对该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分包合同》后,明之辉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10月1日完成施工并整体亮灯,于2020年1月8日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等相关方验收。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进度款。2023年6月9日,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认定莲里公园亮化EPC工程完工结算总价为1,063.63万元。2023年6月26日,明之辉公司与洪尧公司签订莲里公园亮化EPC工程《竣工结算书》,双方确认依照合同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基础上下浮28%,即最终审定下浮后结算金额为765.81万元。办理结算后,洪尧公司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依法判令二被告一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65.81万元为本金,按原告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4.35%计算,从2023年7月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5日为5.84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未新增小额诉讼情况,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暂无进展。
本次公告的两起诉讼,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原、被告在庭审前达成调解协议,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前期披露了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尚公司”)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对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宗县城司”)提起的诉讼,师宗县城司追加公司为本诉讼的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3-085)。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在庭审前,经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师宗县城司自愿向云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444.74万元及应付款对应的利息,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444.74万元的35%即505.66万元及当期应付款对应的利息(这中间还包括质保金465.31万元及该金额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40.35万元进度款及该金额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1,444.74万元的15%即216.71万元及当期应付款对应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444.74万元50%即722.37万元及当期应付款对应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云尚公司及公司表示同意。
2.若师宗县城司未按上述约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未付款视为提前到期,云尚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项及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云尚公司、师宗县城司及公司表示同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